文化產業資金配套獎勵(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文化產業資金配套資助”: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政府資助。
(二)政府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或經國家、省、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獎勵、扶持、認定的單位。
2.申請政府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專指獲得政府表彰、認定或專業認證而獲得獎勵的項目);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
(三)政府資助標準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此項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資助)申請書》原件;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資助的證明文件(資金下達文件、會議紀要等)和收款憑證;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略。
信息來源: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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