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書城運營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 “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營業面積 5000 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上的大型書城給予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每年不超過 100 萬元的自營主營業務補貼。
(二)補貼條件
1. 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以從事圖書、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為主營業務的大型書城。
2. 申請資助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營業面積 5000 以上;
(2) 上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上。
(三)補貼標準和范圍
1. 補貼標準:對我區大型書城,給予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每年不超過 100 萬元的運營補貼。同一書城最多享受 3 年運營補貼。
2. 補貼范圍: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專指圖書、 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的經營場所。

(四)申請材料
1. 《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貼申請書》原件;
2. 大型書城開辦批文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3. 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場所面積的證明材料(自營場所平面圖、出版物銷售記錄等);
4. 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 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 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 告);
6. 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 A4 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 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 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 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 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 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
5. 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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