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資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申報條件
第一條 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房租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第(四)、(五)、(六)款條件具備其一即可):
(一)申請單位應為在龍華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不含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二)申請單位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申請單位注冊地址應屬于經區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范圍內(或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應有明確的范圍,如認定時未明確具體范圍的,應書面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備認定面積及范圍。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或機構:
1.上年度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
2.獨角獸企業所設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3.上市企業(滬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或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企業設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4.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A類人才創辦的上年度營收超過20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或機構。
人才創辦的企業,人才應在所創辦企業中占股30%以上(創辦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的,人才出資應占開辦資金30%以上),且首次申請資助時人才認定應在有效期內(下同)。
5.近2年獲得經政府備案或登記的創業投資機構單輪投資2000萬元以上(以實際到賬為準)且有效估值2億元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6.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龍華區中小微創新100強企業。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或機構:
1.上年度獲得省級(含副省級)創新創業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
2.準獨角獸企業所設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3.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青年項目入選者、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B類人才創辦的上年度營收超過20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或機構。
4.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限成立時間5年內產生的房租)。
5.經市級以上認定且在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或區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
(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或機構:
1.上年度獲得地市級、區級創新創業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
2.深圳市后備級人才和海外高層次C類人才創辦的上年度營收超過20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或機構。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二條 對入駐在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或機構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且成立時間5年內產生的房租,資助標準如下:
(一)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一條(一)、(二)、(三)、(四)款條件的,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萬元。
(二)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一條(一)、(二)、(三)、(五)款條件的,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萬元。
(三)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一條(一)、(二)、(三)、(六)款條件的,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萬元。
第三條 對入駐在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加速器的企業或機構在2018年12月26日后產生的房租,資助標準如下:
(一)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一條(一)、(二)、(三)、(四)款條件的,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萬元。
(二)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一條(一)、(二)、(三)、(五)款條件的,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萬元。
第四條 對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和軟件園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資助,其中入駐孵化器、加速器、軟件園的,資助面積分別不超過500、2000、2000平方米。
入駐加速器、軟件園的企業或機構,對申請資助年度的上年度營業收入在6000萬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最高資助2000平方米,其他企業最高資助1000平方米。
(一)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或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時間未超過5年,且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有自主研發能力,有高水平的專有技術或已獲得相應技術專利;
3.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其中,科技人員應占員工總人數的50%以上。
(二)入駐科技企業加速器的企業或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技術創新能力強,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有效期內的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2.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3.上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4.科技人員占員工總人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員工總人數的10%以上。
(三)入駐軟件園的企業或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主要產品擁有有效期內的軟件產品證書;
2.從事軟件相關業務的國家或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本條中的科技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大專以上學歷;
2.在申請單位繳納員工社保清單內;
3.專職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
第五條 對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駐的企業或機構如同時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間產生的房租,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資助。
2020年1月3日后孵化載體或軟件園入駐單位的租金價格高于最近年度公布的區產業用房租金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計算出的租金的50%資助。
第六條 入駐同一孵化載體類別或軟件園的同一單位資助期限最長為3年。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申請入駐單位房租資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龍華區孵化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資助申請書》(登陸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報并通過預審后打印)。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登記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
(四)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五)上年度完稅證明,本年度最近一個月或季度的完稅證明(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查詢單(通過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打印,非事業單位提供)。
(七)企業信用信息資料(通過深圳信用網打印,非事業單位提供)。
(八)孵化載體認定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九)孵化載體提供的申報單位申報期內正常在孵證明書。
(十)經單位法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入駐單位與孵化載體簽署的服務協議或入駐協議、租賃合同、房租轉賬憑證、發票等證明材料。
(十一)入駐單位申請資助周期內的所有社會保險繳納清單。
(十二)入駐單位相應資質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驗原件存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一式一份,A4紙正反面打印,連續編頁碼,裝訂成冊(膠裝)并加蓋騎縫章。
申請材料中的人才認定證明文件及資助合同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知識產權證書等證明性材料,需在申請資助周期內有效。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房租資助的審批程序如下:
申請——受理及合規性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征求意見——提出擬資助計劃、公示——報批——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一)申請
申請單位登陸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報龍華區孵化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資助申請書,經區科技主管部門預審通過后,由申請單位打印紙質申請材料并提交區科技主管部門。
(二)受理及合規性審查
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的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請。
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合規性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完整性、合規性。
(三)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遴選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資助的經費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四)現場核查、征求意見
現場核查。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對申請單位是否正常經營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工作人員應為2名以上。
征求意見。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就申請單位在財稅、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與是否屬于重復資助征求區相關部門的核查意見。
經有關部門認定屬于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予以采納,不予資助;相關部門未明確屬于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按正常程序繼續報批。
(五)提出擬資助計劃、公示
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核查、征求意見等情況以及本年度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提出擬資助計劃。
將擬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不符合資助條件的,不予資助,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單位。
(六)報批
按相關程序報批。
(七)下達資助計劃
擬資助計劃按程序報批審定后,由區科技主管部門下達具體資助計劃。
(八)辦理資金撥付
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信息來源: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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