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申報企業當年申請或轉讓的專利,知識產權不計分,獲得知識產權要有延續性,如果所有知識產權獲證都在同一時間,會被質疑臨時包裝,不被認可或降低分數。
2. 企業系統填報的軟件著作權,區級組織現場考察時要求企業必須進行演示操作,演示功能需與系統提交的軟著申請表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員須為參與本項目的研發人員,部分地區要求對軟件的源代碼進行修改及功能確認。
3. 企業研發費用必須“三表一致”:企業年度所得稅納得稅申報表,企業財務報表,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中的企業研發費用數據。
4. 企業核心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提供對應的合同,發票,知識產權證明。
5. 產學研協議的簽定時間需在2017-2019年,申報當年簽訂的不予計分,且提供合作的記錄證明(項目支出的發票及憑證)。
6. 重點考核資料中是否有體現“研發項目-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知識產權-技術領域”之間的相關性。
7. 成果轉化,組織管理水平考核嚴格:只提供產品合同發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產學研合作,自建性的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和組織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較低或不能獲得專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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