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結合有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
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主要依據資金項目合同書、項目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對資助項目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合理性等進行評價并出具意見。
第四條 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機構和項目單位,各自承擔相應職責。
第七條 市工業信息化局主要職責:
(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項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監管,視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二)審核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延期、結項或撤項申請;
(三)組織項目驗收,視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四)追繳項目單位的應退回的項目財政專項資金;
(五)歸檔事中監管和項目驗收材料;
(六)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求,建立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信息化系統等軟硬件設備、場地,為開展項目事中監管或驗收提供良好條件;
(二)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項目事中監管或驗收工作;
(三)及時匯總專家組意見,提交項目事中監管或驗收報告,對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四)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配合開展涉及項目事中監管或驗收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五)整理匯總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存檔。
第九條 項目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資金項目合同書、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的期限要求,按時完成項目建設,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二)如項目發生變化,按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延期、結項或撤項申請;
(三)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實施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工作,定期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對本單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四)履行項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主體責任,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繳的項目財政專項資金;
(五)負責歸檔本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及驗收過程的相關材料,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檢查、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事中監管
第十條 項目事中監管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項目立項至項目單位正式提交驗收申請之前對項目建設情況、財政專項資金(簡稱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項目進度撥付資助資金,根據需要采取里程碑式考核,一般在項目立項時撥付首年度資金,并根據事中監管情況執行后續資金撥付。資助資金撥付前,發現項目單位存在影響項目執行或資助資金安全的異常情況的,可視情形作出暫緩資助資金撥付的處理,并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項目單位整改情況作出繼續撥付資助資金、結項或撤項處理。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資助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接收事前項目資助資金專用賬戶。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和進度使用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專戶核算。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資金項目合同書或批復文件中明確規定資金使用范圍、資金賬務核算、項目建設進度、考核指標、違規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通過指定的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報送項目進展報告。進展報告應包含項目單位經營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項目資金投入情況、資助資金具體使用情況等。資助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每季度報送進展報告,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每半年報送。
第十五條 項目內容在項目執行期內一般不得調整。如出現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重要情況,項目負責人、項目建設期、建設地點、資金用途、考核指標等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變更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回復項目單位,如需委托第三方組織評估論證的,評估論證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項目建設投資金額、經濟指標變更后不應低于原合同規定的80%。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如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需要延長建設期的,應在合同或批復等規定的建設期屆滿前提出延期申請。一般項目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重大項目(合同或批復等規定的建設期超過2年以上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原則上項目只允許延期1次。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建設,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建設或績效目標難以達到的,可在項目執行期內申請結項。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實際建設投入資金等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專家對申請結項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根據現場考察和審計結果出具結項意見,不再撥付后續資助資金,并要求退回部分資助資金。應退回資助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應退回資助資金=項目已獲得資助額-經審計確認項目總投資額×(項目合同約定資助額÷項目合同約定總投資額)。。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建設,因企業經營調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項目中止,無法繼續建設的,可在項目執行期內提出撤項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撤項的,通知項目單位退回全部已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合同或批復等規定的建設期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按規定提交有關驗收材料。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內提前完成建設目標的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四章 驗收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包括實地考核驗收和書面審查驗收兩種方式。實地考核驗收是指專家組赴項目現場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材料、查驗實物、現場質詢等方式對項目實施驗收,經討論形成項目驗收意見。書面審查驗收是指專家組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驗收材料進行會議評審驗收,經討論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資助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屬于投資建設類的項目,或必須赴現場查驗設施設備的項目,采用實地考核驗收方式;其他項目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驗收方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資金項目合同對驗收方式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項目單位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提交驗收申請,準備驗收申請紙質材料;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受理;審查未通過的,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反饋給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驗收,并監督驗收過程;
(四)專家組經過驗收后,對項目實施情況提出項目驗收合格、基本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的驗收意見;
(五)第三方機構匯總專家驗收意見形成驗收總結報告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驗收總結報告后,將驗收意見通知項目單位并開展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如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后予以處理;
(七)驗收意見為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驗收合格通知;
(八)驗收意見為整改的,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并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九)驗收意見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配合做好資助資金退回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三)資金項目合同書、資金項目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
(四)項目建設投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測試或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等目標成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材料;
(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項目變更的相關批復文件(如有)。
第二十四條 國家、省級資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助項目,以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為準,項目單位應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國家、省有關部門委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驗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驗收專家原則上按照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組由3名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包含專業技術類和財務管理類專家,其中財務管理類專家一般為1名。有關專家的管理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深工信規﹝2020﹞14號)實施。
第五章 驗收內容和處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管理依法合規情況;
(二)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的依法合規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材料定期報送及歸檔整理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情況;
(五)技術性能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標完成情況;
(六)其他必要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情形。
(一)項目滿足下列條件的,為驗收合格:
1.完成資金項目合同書、項目批復文件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80%(含)以上,且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達80%(含)以上;
2.項目建設管理依法合規;
3.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依法合規。
(二)項目不滿足驗收合格條件,但是滿足下列條件的,為驗收基本合格:
1.完成資金項目合同書、項目批復文件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60%(含)以上,且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超過60%(含);
2.項目建設管理依法合規或基本規范;
3.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依法合規或基本規范。
(三)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為驗收不合格:
1.提交的項目成果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2.提供虛假驗收材料和文件的;
3.嚴重違反規定將資金挪作他用的;
4.未經批準對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變更的;
5.項目主要技術或經濟指標未達到建設目標的60%,或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低于60%;
6.規定時間內整改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
7.其他按規定視為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驗收基本合格通知書,并通知項目單位20個工作日內退回部分資助資金。應退回資助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應退回資助資金=項目已獲得資助額-經驗收確認項目總投資額×(項目合同約定資助額÷項目合同約定總投資額)。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驗收不合格通知書,并通知項目單位20個工作日內退回全部資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需進行整改:
(一)專家組對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的;
(二)未完全按合同要求使用經費,賬目不清楚的;
(三)驗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現差錯,需補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收到項目整改意見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確實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不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在整改期限內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可視為驗收不合格,按照第三十條驗收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的,視為逾期,自合同或批復等規定的建設期屆滿次日起計算逾期時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依照相關規定暫停受理逾期項目單位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逾期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做出撤銷項目的行政決定,通知項目單位退回全部資助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項目驗收申請被退回修改的,應在指定期限內在相應系統上按要求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材料的,視為逾期,按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項目驗收,須對該項目建設投入所對應的發票和合同加蓋驗收查驗章。項目單位使用同一支出事項重復申報項目的,應主動配合,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照相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受理項目單位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未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求在指定期限退回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照相關規定暫停受理項目單位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并可以采取法律途徑依法追回資助資金。
項目單位已按要求退回資助資金的,需提交退款憑證等材料,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情況屬實后,可取消前款規定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財政性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退回全部資助資金。自收到退回資助資金之日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受理項目單位有關專項資金申請。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將逾期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及作出的收回資助資金決定依法通報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管理部門。情節嚴重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依法將違規信息推送至市產業資金管理的有關系統。
第三十九條 參加事中監管或項目驗收的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參加相關工作期間知悉的項目承擔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參加事中監管或項目驗收工作而知悉的商業和技術秘密的,將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事中監管和項目驗收組織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或出具虛假報告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取消其參與本單位事中監管和項目驗收的資格。造成資助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間提交驗收申請的資助項目參照《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8〕1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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