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一.政府資助對象:
在深圳行政區域內注冊、從事生產制造業的民營及中小企業,及其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投資控股的制造業企業,已組織實施信息化建設項目的。
成功領取補貼的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行政區域內注冊、從事生產制造業的民營及中小企業,及其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投資控股的制造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兩年以上;
(二)項目建設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間,已竣工驗收并形成資產,項目總投資額(不含稅)在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三)項目承建單位資質健全、管理規范;
(四)項目申報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已在相關政府部門申報或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曾獲得市級財政資金信息化建設項目資助的企業,其后續購買實施新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需間隔兩年后方可申請資助;同一信息化系統,只能申請一次資助。

二.資助標準
按申報企業為實施信息化建設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0%的補貼,且最高補貼額不超過75萬元。屬于事后資助。
資助的費用范圍:
企業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所投入的企業管理軟件系統、實施服務費及其配套的硬件設備等費用支出。
三.申報項目資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資助計劃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免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對應的驗收報告(需雙方簽字蓋公章)和發票;
(六)軟件供應商相關資質文件(如雙軟認定證書,代理、銷售某軟件產品的授權證明,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等);
(七)社保部門提供的上年度12月份繳納社保職工人數證明(如繳納社保費用清單或發票,能清晰體現在職職工人數);
(八)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承諾書(附件1);
(九)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核原件,均需加蓋申報企業印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印章;一式兩份,A4紙雙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制作目錄并裝訂成冊(膠裝)。其中(一)材料的第2、3、4、5、6、7項均要求上傳電子文件(PDF格式,不接受壓縮格式)至申報系統,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方向正確、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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