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補貼項目資助
一、申請對象
企業
二、申請條件
申報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補貼項目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申請單位建設的創新平臺已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經深圳市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科學實驗室,且市主管部門的資助經費已經到賬;
(2)經深圳市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國家級重大創新平臺(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及分支機構,且市主管部門的資助經費已經到賬;
(3)經深圳市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省、市級創新平臺(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術平臺等),且相應資助經費已經到賬;
(4)經深圳市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校(院)企共建實驗室或研發中心,且市主管部門的資助經費已經到賬。

三、資助標準
1、對經認定的深圳市科學實驗室的建設單位,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最高1500萬元的配套補貼。
2、對經認定的國家級重大創新平臺及分支機構的建設單位,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配套補貼,且各級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總額。
3、對經認定的省、市級創新平臺的建設單位,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配套補貼,其中省級創新平臺的各級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總額。
4、對經認定的市校(院)企共建實驗室(或研發中心),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配套補貼。
四、申請材料
1、《深圳市寶安區國家、省市創新平臺建設配套獎勵申請書》(在申報系統中填報完畢后生成打印);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如已辦理三證合一的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稅務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注冊成立時間未滿一年的可提供實際經營期內的納稅證明復印件;
5、由市場監管部門最近6個月內出具的包括股東構成、員工人數等基本情況的信用詢單(可網上打印后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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