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龍崗區2019年度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申報和認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申請認定為區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至少2名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2、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已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或租用屬于街道、社區集體物業產權的場地;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
5、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7、由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以及龍崗區戶籍居民創辦的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于15%;
8、對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在畢業年度內或在畢業5年內創辦的初創企業,有具體明確的優惠措施。
位于龍崗區內的高校、中專、技工院校創辦的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二)申報材料
申報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深圳市龍崗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雙面打印,加蓋公章);
2、場地房地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備案合同,或者屬于街道、社區集體物業的產權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3、入駐創業實體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相關場地租賃合同(驗原件留復印件);
4、園區內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以及龍崗區戶籍居民創辦的創業實體名單(加蓋園區公章)。

二、認定程序
(一)申報
符合認定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應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其運營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申請資料。
本市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創辦的校園創業孵化載體申報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應當于2018年5月31日前直接向區就業中心提出申請(具體受理審核審批流程及時間節點安排參照如下執行)。
(二)受理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申報條件,對創業孵化載體上報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資料齊全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現場核查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2019年6月30日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2名工作人員對基地開展現場核查,填報《創業孵化載體現場核查情況表》(附件6)。現場核查主要考察以下條件:
1、創業孵化載體的運營機構在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可核查管理人員是否在申報機構繳交社會保險);
2、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核查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合同或孵化基地的場地平面圖);
3、孵化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憑證,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核查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憑證);
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核查申請表中的入駐創業實體名錄的入駐情況),且由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以及龍崗區戶籍居民創辦的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于15%;
5、入駐的創業實體應可以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可查看一份及以上租賃備案合同);
6、孵化場地是否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是否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50平米(可查看場地平面圖);
7、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針對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所創辦的企業所制定的優惠措施是否具備(可查看規章制度的圖文資料)。
8、孵化基地是否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可查看相關圖文證明材料)。
基地實際運行情況與申請資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初審通過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申請表中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申請表、現場核查情況表報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復核。
(四)復核評審
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成立評審小組,根據評審要素,通過審閱申請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復核,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評審工作,出具復核意見。復核通過的,報區人力資源局審定。
(五)認定公布
區人力資源局依據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對擬定為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在其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授予龍崗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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