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區2019年度總部企業經濟貢獻獎勵資金申報
一、申報對象
(一)龍華區2016、2017年度認定及2018年度第一批認定的總部企業;
(二)龍華區2018年度第二批認定總部企業。
二、資助標準
申報對象(一)《龍華新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中“扶持措施”第十一至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新引進總部企業,在認定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支持的,按其申請年度形成新區地方財力50%的總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分兩年給予支持,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已落戶的總部企業,從認定當年起連續3年給予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為該企業在新區形成地方財力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為1000萬元人民幣。支持資金應當用于在本區企業的技術研發、品牌推廣、市場拓展和人力資源開發。
第十三條:對擬在境內外主板證券市場上市的總部企業,按股份改制、上市輔導、成功上市三階段,分別給予50萬、100萬、150萬元,總計300萬元的支持。對認定總部企業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對認定總部企業之前已開展上市工作,認定總部企業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萬全額資助。
申報對象(二)資助標準詳見《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中“支持措施”第八條至第十條。
第八條:符合第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在申請認定次年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按次年形成區地方財力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分兩年給予扶持,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已享受過區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金融業分項等政策一次性資助、獎勵的,在申請本條扶持資金時須扣除已享受過的扶持金額。
第九條:符合第六條第(三)(四)(六)款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為該企業在區形成地方財力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不足800萬元的,按800萬元計算,每年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可享受第八條扶持的總部企業從認定之后的第三年起連續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第十條:在我區的市級總部企業,經營不滿一年的按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款扶持,經營超過一年的按第九條第一款扶持。

三、申報時間
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9日
四、申報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總部企業扶持申請書》;
(二)企業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前兩年度納稅證明;
(三)企業上市證明。(僅限申報對象(一))。
上述材料均一式兩份,各類證明均驗原件,收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受理單位: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龍華區沿河路10號觀瀾文體中心附樓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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