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國家省市級重點計劃配套資助分項資金文化產業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一、資助內容
用于對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給予配套資助。
二、資助額度及方式
對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單個項目不超過其獲得國家、省、市資助金額的50%,且總額不超過50萬元。
本項資助屬于審核類。
三、申請條件
(一)注冊在南山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單位具有良好的項目完成基礎和條件、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優秀的技術及管理團隊,足夠的資金實力,具備承擔申報項目的能力。
(三)申請單位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已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且資助資金已到賬。

四、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非事業單位提供)復印件;
3.申報日近三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4.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5.《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資助資金撥付證明材料;
7.由工商部門最近6個月內出具的包括股東構成等基本情況的信用查詢單復印件;
8.《項目合作協議》,明確各方分工、承擔的任務及資金投入比例(單一單位申報的不需要提交);
9.其它資料和流程詳情請撥打:
五、申請受理機關
本分項資金由區文產辦負責受理,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評審的方式,自發布之日起長期受理申報申請,每年分批集中評審。未能趕上本次集中評審的申請,將留至下一批評審。
申報單位須將一份書面申請資料連同材料的電子文檔(word文檔,復印材料掃描后粘貼在word文檔中)遞交到區文產辦。另一份由企業自行留底。
區文產辦地址:南山區桃園東路南山區委辦公大樓A座1316室。
六、審核程序
(一)區文產辦受理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報單位作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二)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區文產辦根據扶持標準,制訂扶持計劃,會同當批次的扶持項目共同提交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討論。
(三)討論通過后,由區文產辦在南山文化產業網和《蛇口消息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向區文產辦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區文產辦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行文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四)區文產辦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項目目標和資金使用計劃,合同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明確的資金用途、知識產權歸屬、績效考評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區財政局憑項目合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區財政局按合同的有關規定,將資助資金一次性撥入申報單位帳戶。獲資助單位收到資助款后,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借記相關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的,直接沖減當年費用。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報單位,將不予資助
(一) 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 該項目的同一環節已經獲得我區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
(三) 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四) 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五)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六)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重大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七) 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八)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九)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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