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超年限虧損不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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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是五年,財稅〔2018〕76號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即使高新技術資格自從2018年起開始有效,其前五個年度是2013年-2017年,2011年尚未結轉虧損也已經超過了“5年”的期限,不能適用財稅〔2018〕76號文。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結轉以前年度的虧損時,一定要重點關注虧損發生年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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