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會相關文化產業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支持舉辦重大活動”:
1.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 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 100 萬元、80 萬元、50 萬元的獎勵。
2.對經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5 萬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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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 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承辦文博會寶安區分會場、配套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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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根據區文化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 100 萬元、80 萬元、50 萬元的獎勵。
2. 對經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根據區文化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按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5 萬元的獎勵。

(四)申請材料
1. 《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活動獎勵申請書》原件;
2. 承辦活動的證明文件(活動認定文件、會議紀要等);
3. 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 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 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 告);
5. 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 A4 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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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 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 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 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 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
5. 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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