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新引進是指用人單位首次從深圳市以外引進,用人單位推薦本單位人才首次入選上述標準人才計劃的視同為新引進。
(2)用人單位需在2017年10月21日以后引進人才或推薦本單位人才入選。
(3)用人單位應與人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其中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需在深圳市委組織部完成備案手續(xù)。
(4)“南山伯樂”獎原則上發(fā)給引才的用人單位。人才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并申請此項資助的,需由用人單位作為主申請人與人才服務機構聯(lián)合提出申請,獎勵發(fā)放給用人單位,具體分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每位人才只能由一個單位申報(包括與人才服務機構聯(lián)合申請,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單獨申請),且只能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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