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資助申請條件、材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光明新區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更有效地發揮技術改造資助對技術改造投資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項目符合國家及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光明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以推動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為目標,促進光明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第六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資助方式為貸款貼息,即:申請單位根據向銀行貸款的情況,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補貼利息的資助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范圍為:
支持大企業(集團)產業、產品結構調整項目,以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項目以及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以及產業關聯度高的項目。費用包括技術改造前期費用及其他與技術改造項目直接有關的支出。
第八條 貸款貼息資助的范圍為申請單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的用于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的利息,以單筆貸款且貸款期限不低于半年為限。屬于同一綜合授信額度內并在三個月內實際發放的多筆貸款,視同單筆貸款。
第九條 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光明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企業技術改造資助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批準文件;
(二)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證;
(四)企業上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項目投入審計報告;
(五)其他說明項目技術水平的附加材料,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相關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獎證書等;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單位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放款給單位的進帳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
(八)單位向銀行償付利息的財務憑據;
(九)該項貸款未向同級政府其他部門申請貼息的聲明;
(十)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三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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