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申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技研發,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分為五類:
(一)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按市資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四)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五)對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入園項目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第六條 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可申請一次獎勵,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新認定);
(六)未在同級政府獲得過同類資助。
第七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
(五)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已獲得市級資助。
第八條 申請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二)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注冊成立時間滿兩年且不超過五年;
(三)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例原則要求在5%以上;
(四)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5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五)國內科研人員或留學人員創立企業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術入股)。
第九條 留學人員研發啟動資助分以下兩類:
(一)入駐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二)入駐新區的其他創業項目:
1.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2.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六個月且不超過三年;
3.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
4.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1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第十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的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十一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內容有:
(一)人員費:指內設研發機構中專門用于全時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儀器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研發設備的當年折舊,樣品、樣機購置費、軟件平臺購置費及設備試制費;
(三)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六)直接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開支,不得作為研發經費享受資助:
(一)企業的開辦費用;
(二)生產經營場地的購置或租賃開支;
(三)生產設備的購置開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購開支;
(五)廣告和銷售費用;
(六)行政辦公開支。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按市里資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8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其中獲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的最高資助20萬元,一般孵化項目資助最高10萬元。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企業研發啟動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資助最高20萬元。本資助可與本實施細則其他資助同時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四)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研發投入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研發項目資助相關證明憑證(申請市級配套需提供);
(二)項目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
(三)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四)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五)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項目研發投入審計報告;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八)其他說明項目技術水平的附加材料,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相關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獎證書等;
(九)留學人員企業成立不滿一年的,可暫不提供第(四)、(五)項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十)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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