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項目資助
一、申報對象
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文化創意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條件
申報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項目內容屬于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
(2)項目具有產業化發展前景;
(3)項目已于當年度或上兩年度完成;或項目在實施期內,且已發生的實際投資額占計劃投資額的20%以上。

三、申報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資助申請書》原件;
(2)與項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證書;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合作協議書;
(4)實際費用開支匯總表附相關合同、付款憑證的復印件;
(5)年度檢驗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7)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和申報日近三個月以內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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