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區技術中心項目資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新區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設備改造傳統產業而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根據《龍華新區關于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措施》和《龍華新區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企業技術中心項目的資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項目資助采取獎勵制。企業獲得技術中心稱號后向新區經濟主管部門提出資助申請,資助款經審核批準后,一次性撥付給企業。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資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龍華新區依法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新區,且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經營規范,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未享受同級政府同類財政資助;
(五)遵守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六)經認定獲得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第三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資助范圍和標準:
(一)經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新區追加至200萬元的資助;
(二)經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新區追加至100萬元的資助;
(三)經認定為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可獲得80萬元的資助。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項目資助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龍華新區企業技術中心項目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報告中要體現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規模、企業經營情況、項目完成情況及申請事由;
(三)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六)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憑證)副本;
(七)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總結和規劃報告;
(八)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材料;
(九)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十)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企業分稅種納稅證明;
(十一)企業獲得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稱號的相關證書、文件等證明材料(企業需在取得相關證書、文件當年或次年提出申請);
(十二)受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五章 審批程序
第七條 企業技術中心項目資助實行分批受理、集中審批的原則,并按照發布通知——形式審查——現場核查——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擬資助方案——合規性審查——報批——公示——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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