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及區產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經規定程序認定的,符合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工商及稅務登記在龍華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主要從事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優勢傳統產業等行業。
第三條 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區政府負責全區總部經濟發展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重大問題,負責全區總部企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總部辦”)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總部企業認定、資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總部企業可享受資金支持、辦公用房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章 認定流程與標準
第五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則,總部辦于每年3—10 月受理申報,分批認定。
認定流程為: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領導小組審定—公示—公告—授證。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ㄒ唬┰诒緟^注冊設立且經營不滿一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其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不低于 20 億元人民幣,母公司上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20 億元人民幣; 承諾在申請認定次年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 1200 萬元人民幣。
?。ǘ┯稍缘匦逻w入且經營不滿一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企業上年度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且納稅總額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承諾在申請認定次年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 1200 萬元人民幣。
(三)在本區注冊且在區持續經營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4 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 800 萬元人民幣;或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3 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 1200 萬元人民幣;或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 1600 萬元人民幣。
?。ㄋ模┰诰硟茸C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以及創業板)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總部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ㄎ澹┕ど碳岸悇盏怯浽趨^的市級總部企業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六)對于產業主管部門引進并認定的對我區重點產業發展具有填補空白和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處于國內外先進地位的企業,經與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可申請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適度的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每年 4—6 月總部辦按程序組織總部企業扶持資金審核發放工作,資金扶持流程為: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提出擬資助方案—審批—公示—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在申請認定次年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按次年形成區地方財力總額的 5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6000 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分兩年給予扶持,每年不超過 3000 萬元人民幣。已享受過區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金融業分項等政策一次性資助、獎勵的,在申請本條扶持資金時須扣除已享受過的扶持金額。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第(三)(四)(六)款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為該企業在區形成地方財力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不足 800 萬元的,按 800 萬元計算,每年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人民幣??上硎艿诎藯l扶持的總部企業從認定之后的第三年起連續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第十條 在我區的市級總部企業,經營不滿一年的按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款扶持,經營超過一年的按第九條第一款扶持。
第十一條 在區內沒有自有物業的總部企業,對其按市場價格租用的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已享受政策性用房優惠的,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在區內按市場價格購買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按購買面積給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幣的支持,最高 1000 萬元人民幣。已享受政策性用房優惠的,不再給予資金支持。如已享受過第十一條支持的,在申請本條支持資金時須扣除已享受過的支持金額。
第十三條 按第六條第(一)(二)款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承諾期滿兌現承諾的,才可享受本辦法相應的支持措施;承諾期滿未兌現承諾的,總部企業資格自動失效,但可按第六條第(三) 款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可享受區領導掛點服務、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等服務。區有關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人才納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人才住房,并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優先保障;鼓勵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人才住房。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區人才認定范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條 總部企業的科技創新類項目及技術創新人才,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區科技創新產業政策資助。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總部企業名錄庫,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總部企業經濟指標進行一次復查,動態更新區總部企業名錄。企業實行“關閉、停辦、合并、轉產”等無法經營,或經復查連續兩年不再符合條件的,或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經總部辦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 不再享受總部扶持措施,且該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滿兩年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認定,但扶持資金須扣除已享受過
的扶持金額。
第十九條 區原有企業在全市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 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總部辦備案。
第二十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的總部企業,應承諾自認定之日起在區經營期不少于 10 年,并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違反承諾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相應終止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總部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對受補助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享受購房補助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在購房 10 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責令退回已獲得的補助,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如確因提高房產利用效率而需出(轉)租出售的,事前需向總部辦申請,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企業存在以下情況不予資助:近三年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近三年內,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或正處于行政處罰程序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的,經查證屬實, 不予認定及扶持,已取得總部企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視情節嚴重采取停止撥付扶持資金、追償資金等措施,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龍華區其他優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辦法,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第二十四條 區總部辦應會同區相關部門開展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工作,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區總部經濟發展評估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 50%(含)以上在本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 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當年 12 月 31 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本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計入區級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二十七條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申報企業。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龍華新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試行)》及《龍華新區關于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措施(試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總部企業,按原政策享受扶持; 本辦法實施后認定的總部企業,根據本辦法享受扶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 年 10 月 24 日印發。

| 上一條:關于開展龍華區2020年度總部企業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 下一條:2020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第一批擬資助企業名單公示 |


